事关2万亿债券品种!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归证监会 债市大一统迈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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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2万亿债券品种!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归证监会 债市大一统迈出重要一步
2023-03-07 23:09:00
由发改委监管审核的存量企业债将成为“绝版”!根据3月7日新华社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发改委划入证监会,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企业债券一直是属于发改委监管审核的债券产品,此次将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颇受关注。市场人士认为,企业债和公司债未来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趋同,可能逐步集中到交易所注册。此举或是债券市场统一工作推进中的重要一步。
  债券市场及监管分割问题由来已久
  中国债市长久以来存在监管分割的局面,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部门监管,被业内戏称为“九龙治水”。具体而言,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发改委、证监会分别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票、PPN)、企业债、公司债的监管。
  市场则分割为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但两个市场不能实现跨市场发行,也不能进行跨市场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已发布,互联互通机制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如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证监会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可转债只能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
  有券商资深债券业务人士称:“市场分割下,债券执法、信息披露质量、统一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在债券违约少的时候,这个问题并不严重和急迫。但目前国有企业AAA信仰打破、违约增加,问题就凸显了出来。”不同的监管模式也产生了差异化的业务标准,增加了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不公平,同时产生了很多监管套利。
  企业债和公司债或集中到交易所注册
  企业债券自从诞生以来,一直是属于发改委监管审核的特定债券产品。发改委制定了体系化的企业债券监管政策,包括各项具体的监管规则和发行审核要求。
  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即各地城投公司;一类是产业类公司,为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如主营能源、水利、贸易、制造业等的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被称为城投债,产业类公司发行的企业债被称为产业债。
  根据《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发改委实质上已将具体的企业债审核工作下放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者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企业债券审核机构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发改委是企业债的注册机构。
  根据Choice数据,目前市场上存量企业债券2626只,规模合计20148.36亿元;存量公司债券11487只,规模合计98732.34亿元。
  市场人士认为,这次彻底将企业债的具体发行审核职责划入证监会,意味着未来企业债和公司债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趋同,审核工作可能暂由交易所、中债登、交易商协会共同承担,也可能逐步集中到交易所注册
  此次企业债和公司债的监管合并是债市统一工作的再进一步。不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仍由交易商协会承担。
  分析人士多表示,“这一变动改变了多头管理的格局,能够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有助于简化债券发行等监管流程,防止不同规则下的市场套利,明晰和强化债券市场的监管责任。”
  债券市场统一工作持续推进中
  早在2018年8月,国务院金融委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首度提出“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近年来,随着债券信用评级互联互通、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措施的推出,统一管理的债券市场已形成大致框架。
  在评级互联互通方面,2018年9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以及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2019年11月,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行业监管主体,理顺了监管体系框架,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自律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监管框架,标志着评级行业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2021年8月,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评级技术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要求,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
  在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方面,2018年,证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明确由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统一执法工作,人民银行和发改委积极支持证监会开展统一执法。2020年7月,三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144 号),最高法院同步发行《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的地方给予回答,为风险处置和风险退出提供法律基础。
  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方面,2020年7月19日,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2022年1月20日,上交所、深交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明确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互联互通可通过名义持有人账户模式进行,即尊重两个市场现有挂牌流通模式、现有账户体系及交易结算规则,参与对方市场的债券现券认购及交易,从而实现债券市场在交易层面的互通。
  证监会持续加大对债券领域的监管。今年2月10日,证监会召开2023年债券监管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债券市场为目标,纲举目张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要全面深化债市功能发挥,突出服务稳增长和实体经济发展,助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全面深化债券重点风险防范化解,努力推动债券违约风险进一步收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深化REITs市场建设,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全力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强化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提升市场韧性和活力;全面深化债券科技监管,完善符合债券特点的监管制度机制;全面深化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扎实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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